*** 看孩子时间怎么定, *** 要告诉孩子吗

牵着乌龟去散步 问答 10

很多朋友对于 *** 看孩子时间怎么定和 *** 要告诉孩子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 后孩子探视权规定一个月几天
  2. 离异家庭父母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3. *** 后看望孩子要提前预定吗

一、 *** 后孩子探视权规定一个月几天

*** 后孩子探视权时间规定:探视权的时间可以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 *** 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 *** *** ,由 *** 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一、 *** 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中华人民 *** *** 法典》之一千零八十六条

***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 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 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 *** 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 *** 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 *** 或 *** 、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 *** 、姘居、 *** 、 *** 、 *** 、 *** ,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 *** 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 *** 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 *** 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 *** 申请中止探视权。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 法典》之一千零八十六条

***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 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 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异家庭父母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 判决。 *** 或母亲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由人民 *** 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 *** 后的父母可能会把对方的负面情感也施加在孩子身上而拒绝让对方看望孩子而以便其尽到父母的抚养义务,但是其实法律要求 *** 父母不能够禁止或者拒绝对方要求看望孩子的要求,但是探望的要求也是需要有时间 *** 的。那么, *** 探视孩子时间怎么规定?

3、一、 *** 探视孩子时间次数怎么规定?

4、没有具体的行文规定。总的来说还是要看夫妻双方 *** 时的 *** 协议书是怎么样书写的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还有子女本身的意愿。

5、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6、“ ***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 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 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7、一般 *** 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 *** *** ,由 *** 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8、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 *** 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 *** 会判决。

9、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 *** 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10、夫妻 ***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11、具体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更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 *** 解决。

12、第三十八条 ***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3、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 判决。

1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 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5、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 *** 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6、综上所述,只要是被判决 *** 且已经决定好孩子的抚养问题之后就必须在探望的时间或者次数上有所 *** ,以免对方的过度探望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继续生活的 *** ,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侵权现象应该直接委托律师诉讼。

三、 *** 后看望孩子要提前预定吗

*** 后孩子抚养权与探望权如何确定

(一) *** 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 *** 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更高人民 *** 《关于人民 *** 审理 ***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 *** 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 *** 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 *** 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 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 *** 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 *** 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 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 *** 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 *** 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 *** 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子女抚养养系变更的确定标准

离婚看孩子时间怎么定,离婚要告诉孩子吗-第1张图片-

*** 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的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 也应当准予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 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 *** 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确定标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 *** 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 ***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 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 *** 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非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处理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 *** 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2.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11、12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 *** 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 *** 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的确定标准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 *** 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在实践中,为了便于执行,无论抚养费是何种给付方式,都应该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

探望权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 ***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望权是 ***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 *** 探望和逗留 *** 探望。暂时 *** 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去探视、看望子女。逗留 *** 探望是由探望人领走该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该子女有较长的交流和了解时间。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一方。《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 判决。”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应先由 *** 父母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确定。父母双方协议与 *** 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毕竟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子女利益考虑,而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更容易自觉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由人民 *** 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为《婚姻法》新增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 *** 行使探望权。《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 *** 作出的生效 *** 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 *** 讼的,人民 *** 应予受理。”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 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

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 *** 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探望权人有 *** 、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 *** 行为能力人;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 *** 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比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更加宽泛,这样规定有利于拓宽渠道而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

未经人民 *** 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不让探望权人探望子女。中止探望权行使必须由有权提出中止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 *** 申请。《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 *** 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探望权的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待中止事由消灭后,还可以依法恢复。《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 ***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 *** 强制执行。现实生活中,人民 *** 关于探望权的裁判生效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由于受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等的无故拒绝或者故意阻挠。因此,更高人民 *** 在《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特别强调,《婚姻法》第48条规定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 *** 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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