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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的刑法是哪一年修改的
1、截止2015年,现行刑法为2006年修改。
2、根据《中华人民 *** 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 *** 常务 ***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一、将刑法之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 。”
5、二、将刑法之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6、三、在刑法之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 *** 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7、四、在刑法之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8、五、将刑法之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9、六、在刑法之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 *** 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七、将刑法之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3、八、将刑法之一百六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并处罚金。”
14、九、在刑法之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 *** 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并处罚金:
15、“(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16、“(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17、“(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18、“(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19、“(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20、“(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2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2、“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
23、十、在刑法之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 *** 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并处罚金。
2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5、十一、将刑法之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 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并处罚金:
26、“(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纵证券、期货交易 *** 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7、“(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 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 *** 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8、“(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 *** 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9、“(四)以其他 *** *** 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0、“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1、十二、在刑法之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之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3、十三、将刑法之一百八十六条之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 ***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 ***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5、十四、将刑法之一百八十七条之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6、十五、将刑法之一百八十八条之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 *** 、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 。”
37、十六、将刑法之一百九十一条之一款修改为:“明知是 *** 犯罪、 *** *** 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 犯罪、 *** 贿赂犯罪、 *** 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 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 *** 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并处 ***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8、“(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 *** 、有价证券的;
39、“(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0、“(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41、“(五)以其他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 *** 质的。”
42、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 *** 、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并处罚金。”
43、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 或者以 *** 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4、“开设 *** 的,处三年以下 ***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并处罚金。”
45、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 *** 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并处罚金。”
46、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47、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民诉法最早 *** 时间
1、《中华人民 *** *** 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 *** 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 *** 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更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 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更高人民 *** 审判 *** 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三、民事诉讼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最重要程序法,了解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无论是对什么人来说,都是有用的,指不定在什么时候就会用上。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 *** 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 *** 准许。人民 *** 确定举证期限,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 *** 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 *** 。人民 *** 确定举证期限,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 *** 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 *** 。《解释》规定人民 *** 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 *** 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 *** 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 *** 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 *** 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解释》之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 *** 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之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 *** 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 *** 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一百一十五条之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 *** 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 *** 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 *** 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 *** 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 *** 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 *** 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 *** 的新疑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 *** 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 *** 。二、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 *** *** 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了关于申请撤回 *** 的内容(一)《民事诉讼法》(1)之一百二十四条人民 *** 对下列 *** ,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 *** 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 *** 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之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之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 *** 裁定。人民 *** 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之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更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六十六条在诉讼中,无 *** 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 *** 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2)之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 *** 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 *** 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3)之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 *** 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 *** 的,人民 *** 应予受理。(4)之一百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 *** 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5)之一百五十九条有 *** 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 ***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6)之一百六十条有 *** 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 *** 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 *** 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7)之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 *** 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8)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 *** 并 ***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 *** 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 *** 应予准许。三、民事诉讼撤诉程序(一)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即原告在 *** 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 *** 提出撤回其 *** 的要求。1、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 *** 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 *** *** 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 *** 请求权的第三 *** 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 *** 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 *** 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撤诉必须由人民 *** 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 *** 应当依法进行 *** ,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更高人民 *** 《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 *** 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 *** 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 *** 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 可不准撤诉。(二)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 *** 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 *** 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 *** 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 *** 人,经 ***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有 *** 请求权的第三人经 ***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 *** 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 可以不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和原告缺席判决的区别:民诉法之一百三十一条2款 *** 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即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编辑本段法律后果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1) *** 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 *** 的,人民 *** 应当受理;(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人民 *** 确定举证期限,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 *** 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 *** 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 ***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 *** 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 *** 应当调查收集。人民 ***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 *** 核实证据。第六十九条人民 *** 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民诉法修改时间和2024年1月1日民诉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