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刑事案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证人一定要出庭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法律规定
更高人民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 *** 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 ***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 ***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 *** 准许。
人民 *** 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 *** 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 *** 。
未经人民 *** 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 *** 准许的除外
1.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 *** 经 *** 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 *** 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 *** 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 *** 等候出庭。
2.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 *** 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 *** 作 *** 。为促进诉讼诚信,更高人民 *** 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更高人民 *** 关于适用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 *** ,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更高人民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人民 *** 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 ***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 *** 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 *** 准许。
人民 *** 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 *** 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 *** 。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 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流程
1、通知证人,告知证人出庭时间、出庭地点,告知案件情况;
2、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3、向证人做出通知,并告知证人应当将真实情况进行讲述;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的规则如下: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 *** 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 *** 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综上所述,出庭作证在当代的中国是属于法律当中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之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人来说,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参加庭审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证人是非常重要的,证人的证言很多时候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一种应用很广泛的证据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是 *** 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 *** 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 *** 或者 *** 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 *** ,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 *** 或者 *** 机关的证明文件。
【个别询问原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 *** 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 *** 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 *** 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 *** 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 *** 认为鉴定人有
三、法庭审判程序中证人出庭的顺序
1、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一切都是以证据为原则的,所以在 *** 处理案件的时候,都会要求相关的物证和人证,这样才能做出公平的审判结果,这是法律规定的审判过程和审判规则。那么法庭审判程序中证人出庭的顺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2、(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3、(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 *** 许可。
5、人民 *** 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6、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7、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8、证人在人民 *** 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9、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10、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 *** 的语言。
11、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 ***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12、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 *** 询。
13、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 *** 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 *** 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活动是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进行的,因此,如果不顾案件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强调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不仅不科学,而且也不可行,甚至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根据审判实践,下列情形下的证人才有必要让其出庭作证:
15、之一,被告人不供或就案件的基本事实翻供,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为在此情形下,案件证据链均显脆弱,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出庭证人不论是作有罪证明,还是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都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16、第二,证人或证人之间就其证明的案件事实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出入,或含糊不清,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该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关键情节是指足以影响定罪或量刑的情节。如果证人对此证明的不够确切或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就应当让其出庭接受调查。因为在此情形下,仅靠法庭上出示、宣读证言,对证言作书面质证,是解决不了证言矛盾的。而只有通过证人出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对质,才能使证据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17、第三,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如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应当出庭对鉴定依据、鉴定 *** 、鉴定过程等作出说明,并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从广义上讲,鉴定 *** 是证人,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从证据价值讲,鉴定结论对定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刑事被告人的生命。因此,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有出庭作出说明的义务。例如,黄某故意 *** 一案,被告人黄某始终承认其当晚与女友刘某在一起居住,直到次日上午八点半左右才分手,但不承认其杀害女友。而 *** 机关鉴定刘某的死亡时间为当夜1时左右,以此证明黄某杀害了刘某。鉴定人出庭对刘某死亡时间的鉴定依据作出了说明,即根据 *** 温度、胃溶物推出的死亡时间。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并根据勘验 *** 的时间(次日13时)、勘验笔录中记载的 *** 斑、瞳孔等特征,按照《法医学辞典》上的计算公式,得出了刘某应为次日上午九点左右死亡的结论,而此时黄某已离开现场。由于鉴定人的说明未能合理回答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导致该鉴定结论未被法庭采纳,被告人黄某被 *** 判决无罪。可想,如没有鉴定人的出庭,就不会有辩护律师与鉴定人之间的庭上交锋,从而也就难以达到析疑目的。
18、第四,侦查人员对于侦破报告中有关被告人归案过程记述不明,辩方对此提出质疑的,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因为这种情形下通常涉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自首是否成立直接关系着对被告人的量刑。因此,侦查人员有义务出庭对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作出说明。
19、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审判人员怕麻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 *** 认识不到位,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作证申请漠然处之。但主要是证人有思想顾虑,怕承担责任。如当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害怕事后遭到报复;如当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害怕被害人、甚至公诉机关找麻烦;如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还怕承担伪证罪的责任。还有的证人因为是名人、富人或位高权重,担心出庭作证会影响名声等等。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构建证人出庭保障 *** 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20、一是确立“出庭作证证言不受追究” *** 。即出庭作证证言虽不被法庭采信,甚至被推定为虚假,也不能因此以伪证罪追究出庭证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首先,证人是应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其作证活动具有被动 *** ,并且还要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轮翻交替询问,这几乎排除了他有意作伪证的可能;其次,证人是靠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理解作证的,其前后的表述误差是正常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再次,证人出庭作证本已承担着较大的精神压力,我们不能再给其增添新的更大的压力。总之,确立这一原则,对于缓解出庭证人的精神压力,鼓励证 *** 胆出庭如实作证,改变证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具有直接意义。当然,确立这一 *** ,也可能会给故意作伪证者以可乘之机,甚或导致对极个别伪证者的轻纵,但这如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一样,它同样体现着我国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
21、二是建立对拒不到庭作证行为的惩戒 *** 。即对于必须到庭也能够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证人,人民 *** 有权强制其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采用 *** 或以 *** 相威胁手段抗拒出庭作证行为,规定有相应罪名,如妨害公务罪、妨害司法罪等,对情节严重的拒证行为,可依此定罪处罚。
22、三是建立健全其他保障机制。例如对关键 *** 证人在诉讼期间的 *** 离境 *** 和强制到庭 *** ,对出庭证人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机制等。
关于刑事案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