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施工规范(上海市文明施工标准2022最新)

牵着乌龟去散步 万象 25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上海市文明施工规范,以及上海市文明施工标准2022最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上海市文明工地
  2.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总则
  3. 文明施工规范标准是什么

一、上海市文明工地

1、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上海市文明工地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2、评审办法按各地方建设局政策会略有不同,下面是上海市文明工地的评审章程。

3、之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市安全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审。

5、第三条市“安全文明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6、第四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7、第五条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8、第六条市建委成立**市建设工程评优评审 *** 会,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管理工作。评审 *** 会下设安全文明工地初审 *** 会,初审 *** 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9、第七条市“安全文明工地”每季度评审一次,由安全文明工地初审 *** 会组织、初审、推荐,**市建设工程评优评审 *** 会评审确定。

10、第八条参加评选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1、(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1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2、(二)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13、(三)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 *** 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14、第九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5、(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16、(二)按规定配备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效安全员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7、(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18、(四)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和安全生产评价;

19、(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20、(六)具有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踏勘记录。

21、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

22、(一)没有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并在市安监站备案的;

23、(二)发生四级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24、(三)受到通报批评的、 *** 行为记录的、经济处罚的;

25、(四)发生重大火灾和治安事件以及发生1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

26、(五)因严重扰民、野蛮施工受到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27、(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8、第十一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填报《创建**市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开工后及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

29、第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条件 *** 备案。

30、第十三条市“安全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对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评定打分。

31、第十四条评审 *** 会接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推荐报告后,对上报资料进行 *** ,对符合申报条件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授予**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32、第十五条凡未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

33、第十六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34、第十七条评审 *** 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 *** ,严格把关。

35、第十八条检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 *** 不正之风。

36、第十九条市“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市建设 *** 会定期将获奖工程项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文明施工规范(上海市文明施工标准2022最新)-第1张图片-

37、第二十条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主要承(参)建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由市建委发文公布名单,在全市通报表彰。

38、第二十一条市“安全文明工地”业绩作为企业考核、升级、评优评先和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39、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投标部门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投标中给予奖励。

40、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以获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励费的70%。

41、第二十四条未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不能参加工程质量“优质结构”和“山阳杯”的评选活动。

42、第二十五条已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的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市“安全文明工地”获奖资格,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43、(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44、第二十六条对被取消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将按规定给于经济处罚和 *** 业绩纪录。

45、第二十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项目,报**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 会统一评审。

46、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 *** 会负责解释。

47、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 *** *** ,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 *** 免费咨询:

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总则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 *** 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4、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 *** 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6、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 *** 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7、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8、(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 *** 会负责;

9、(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10、(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11、(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12、(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13、(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14、(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15、(八)保税区、科学园区、 *** 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16、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17、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18、(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19、(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20、(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2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 *** 执法部门处理。

2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23、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4、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 *** 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还原。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25、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 *** ,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27、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 *** 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8、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原状。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9、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 *** 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 执法部门应当 *** 。

30、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31、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32、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 *** 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34、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35、违反本条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6、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 *** 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 *** 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37、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 *** 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 *** 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 *** 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3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0、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1、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 *** 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2、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43、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4、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 ***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 *** 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 *** 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文明施工规范标准是什么

1、标识及标牌卫生要求:一日两擦(早上、中午),达到四无标准——无陈灰、无污迹、无破损、无翘角。

2、入户门外卫生要求:A、多层是户门外上下单跑梯B、高层是门外走廊到电梯口,都属自己负责卫生区必须一日两清(中午、晚上各一次)垃圾必须装袋,达到四无标准——无烟头、无饭粒、无垃圾、无污迹。如遇地面是地砖必须铺设石膏板进行维护。

3、施工现场卫生要求:一日三清(早上、中午、晚上各一次)垃圾必须装袋,达到八无标准——无烟头、无饭粒、无酒瓶、无棉被、无衣物、无炊具、无污迹、无废材。

4、卫生间卫生要求:必须统一安装临时 *** 器保持随用随洗达到两无标准——无臭味、无尿碱。

5、户外平台及阳台卫生要求: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一天两清,达到八无标准——无烟头、无饭粒、无酒瓶、无垃圾、无棉被、无衣物、无炊具、无废材。

6、台面卫生要求: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一天两清(中午、晚上),达到三无标准——无衣物、无废材、无工具。

7、木做成品卫生要求:成品柜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一天两清(中午、晚上各一次),达到四无标准——无衣物、无废材、无工具、无污迹。

8、甲方成品卫生要求:如家具、洁具、可视门铃、热水器等必须用保护膜保护。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物品,应妥善保管维护,保持一天两清,达到七无标准——无衣物、无垃圾、无工具、无污迹、无异味、无划痕、无损坏。

9、竣工现场卫生要求:室内不得余留任何杂物达到六净标准——地面净、墙面净、顶面净、木做净、玻璃净、五金洁具净。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上海市文明施工规范和上海市文明施工标准2022最新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标签: 上海市 文明 施工 规范 标准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