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上海市哺乳假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上海市哺乳假以及上海市哺乳假2024年新规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上海市哺乳假最新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男女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5、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6、各级人民 *** 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7、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 *** 、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 *** 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短期、临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上海哺乳假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上海女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 *** 收入的80%: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且本人提出申请。2、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 *** 、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之一条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_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 *** 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 *** >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法律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之一条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_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 *** 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 *** >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之一条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_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 *** 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 *** >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三、上海哺乳假多长时间
上海哺乳假多长时间?很多上海的准妈妈们对此十分关注,据悉,哺乳假与哺乳时间是两个不同概念。根据2012年4月28日 *** 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假后的6个半月叫哺乳假!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 ***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其原工资 *** 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哺乳假与哺乳时间是两个不同概念。根据2012年4月28日 *** 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一、什么是哺乳假,跟产假有什么关系?在上海哺乳假期一般规定有多久?
【回复】: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专门喂养婴儿假期,其必须在产假期满后申请。根据上海相关政策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申请了6个半月哺乳假,等回来后,一天一小时的哺乳假还能享受吗?哺乳假80%的工资如何计算?公司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吗?
【回复】: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无关于可以累加全部哺乳时间集中休掉的规定。哺乳假的工资按其原工资 *** 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三、哺乳假跟哺乳时间有什么区别?上海哺乳假期规定有几天?哺乳时间规定有多久?
【回复】:哺乳时间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哺乳时间,哺乳假则是指女职员在产后未上班,专门申请的喂养假期。根据规定,上海哺乳假期一般有六个半月,上海哺乳时间一般有一个小时,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女职工请哺乳假6个半月的概念是什么?包不包括产假?哺乳假工资怎么计算?
【回复】: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不包含产假。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 *** 收入的80%,原工资 *** 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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