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上海市医保政策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上海医保 *** 品目录2024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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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政策
上海市医保报销新规定2023年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1)门诊、急诊待遇:起付线,1500元。参保人看病就医超出1500元部分,才可以走医保报销;
(2)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待遇:起伏线起付线,1500元。参保人看病就医超出1500元部分,才可以走医保报销;
(1)门诊、急诊待遇:退休前只要交纳15年职工医保,退休后就能终身享受医保,而且个人不用缴费;
(2)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待遇:退休人员住院治疗超过起付线标准的,自己只需要支付8%,绝大多数都是由医保基金给买单。
1、基本医疗保险 *** 品报销:我们国家现在把 *** 品分为了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 *** 品是在医保范围之内的,所以只有甲类用 *** 才能够使用医保报销,而乙类和丙类则无法报销;
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这个报销范围主要指的是受保人,在医保定点机构进行诊疗和护理,在这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床位费,急救床位费,咨询费等;
3、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必须是安全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收费标准都是由物价部门确定了的。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综上所述,上海市医保调整之后,职工医保门诊就医和住院看病均可报销。
《中华人民 *** 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 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 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 ***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上海2023年7月1日新的医保政策是什么
1、上海市人民 *** 办公厅近日印发了
2、《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3、2022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 *** 店购买 *** 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庭式”共享,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的范围仅限于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之外的医保待遇,仍然仅限于本人享受。医保个人账户本身即具有个人医疗消费储蓄账户 *** 质,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但原规定在个人账户的使用上局限于本人的医疗消费,这次办法的 *** 实现了这部分资金的“家庭式”共享。
5、2023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目前的1500元降低为500元,退休人员则分类降为300元和200元。
6、个人自负段是指完全需要由本人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消费金额,降低自负段的标准,其实也就意味着可以更快地进入“共付段”,实在是一则利民的好消息!
三、上海医保报销政策
上海在职职工44岁以下,个人自负段为1500元,一级医院医保承担65%,个人承担35%,二级医院医保承担60%,个人承担40%, *** 医保承担50%,个人承担50%。上海在职职工45岁至退休,个人自负段为1500元,一级医院医保承担75%,个人承担25%,二级医院医保承担70%,个人承担30%, *** 医院医保承担60%,个人承担40%等。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 *** 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 *** 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 *** 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 *** 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 *** 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根据参保人群的不同,我国医保可以划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农村新农合医保。城镇职工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20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
2、退休职工:门诊免报额度为1300元,即在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超过1300元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70岁以下的,报销比例为70%,而70岁以上,报销比例则为80%。
3、更高限额: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更高限额是2万元。
4、特殊病种: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
一、上海居民应持《上海市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医院或 *** 医院及时就医。
二、医院的主治医生按照病人的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住院通知书。
三、医院的办公 *** 确认患者单位是否足额缴费。
四、个人交纳部分住院子预付金,并办理任院手续。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贵重 *** 品审批表》。
六、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与个人结清自费和自负部部分金额。
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 *** 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 *** 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 *** 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 *** 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 *** 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到新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市医保中心或区医保中心确认后,应当至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其就医的医疗机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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