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申报时间,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间

牵着乌龟去散步 生活 14

很多朋友对于个税抵扣申报时间和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间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企业每月个税申报时间
  2. 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申报时间什么时候
  3. 个税抵扣什么时候申报
  4. 2023年个税专项扣除申报截止时间
  5.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间

一、企业每月个税申报时间

1、企业每月个税申报时间为次月15日前。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 *** 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2、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 *** 规定。个体 ***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 ***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 *** 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二、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申报时间什么时候

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申报时间一般是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在这期间可以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和个人养老金的申报, *** 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就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如果用户错过了申报时间,那么在当年是无法完成个税抵扣的。

三、个税抵扣什么时候申报

12月至次年的1月之间。个税抵扣申报的时间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之间,具体纳税人应当于每年的12月1日到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其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的这个时间段内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税前扣除。

四、2023年个税专项扣除申报截止时间

一、2023年个税专项扣除申报截止时间

12月5日,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更新,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12月1日正式开始确认,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1、目前个人所得税APP“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过该功能将2022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键带入2023年。

2、对于信息有变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快捷填报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在扣除年度生

由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税APP *** 又在不断升级调整,个人信息变化或者之会造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失效、单位无法获取个人的信息等问题。

所以即使2023年度个人附加扣除内容和2022年一样,纳税人更好还是核对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然后手动“一键带入”,在主动点人才能在2023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进行确认,才能在下一个年税前扣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面对纳税人没有及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次年。也就是说,未及时填报当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会直接顺延至次年。

2、如果纳税人没有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确认,可以让扣缴义务人从确认月份的次月开始进行扣除,或者选择在次年的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 *** 扣除,两种情况都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和去年相比,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信息,对于有新生儿或者有3岁以下子女的家庭,今年在页面确认信息时需要首次填写。

二、2021专项附加扣除截止时间

专项附加扣除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 *** 所得,以 *** 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 ***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 *** 确定,并报 *** 常务 *** 会备案。

依据《国家 ***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 *** 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个税抵扣申报时间,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间-第1张图片-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修改:①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 *** 利息的扣除比例;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 *** 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 *** 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 *** 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填写的个人专项扣除更好在1月15号之前申报。而要是在1月份没能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那么就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的月份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进行扣除,这个其实也没多大关系。

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间

1、之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 ***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3、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4、(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5、(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6、(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 *** 记录的医 *** 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7、(四)住房 *** 利息。为 *** 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 *** 全部归还或 *** 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8、(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9、(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10、前款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1、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 ***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 *** 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2、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1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 *** 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4、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5、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6、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 *** 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7、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 *** 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8、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19、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20、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1、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 *** 机关。

22、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 *** 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23、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 *** 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 *** 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24、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 *** 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25、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 *** 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6、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27、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28、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 *** 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 *** 、 *** 方式、 *** 银行、 *** 合同编号、 *** 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 *** 件类型及号码。

29、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 *** 合同、 *** 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30、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 *** 、出租人姓名及 *** 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 *** 件类型及号码。

31、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32、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 *** 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 *** 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33、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34、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 *** 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 *** 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35、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 *** 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 *** 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 *** 费用清单等资料。

36、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负责。

37、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 *** 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8、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39、(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40、(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 *** 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41、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 *** 机关。

42、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 *** 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 *** 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 *** 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 *** 机关留存。

43、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 *** 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44、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45、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46、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47、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48、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 *** 机关报告, *** 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9、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50、第二十六条 *** 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51、第二十七条 *** 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 *** 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52、第二十八条 *** 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53、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 *** 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 *** 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4、(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5、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 *** 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56、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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