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企业所得税滞纳金起算日期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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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滞纳金计算起止时间
滞纳金计算起止时间是申报纳税期截止之日的次日。
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对 *** 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日期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中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滞纳金的计算一般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主要适用于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的缴纳税款。企业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均属于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交通违章需要缴纳的滞纳金是每日按罚金的3%。
滞纳金一般是指交纳款项的人逾期没有缴纳款项的,按照规定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滞纳金具有行政强制 *** 质,主要作用是为了催促相对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使国家利益免于受损。滞纳金主要包括了行政处罚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等。
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
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 ***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更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税滞纳金缴纳之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虚开 *** 专用 *** 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 *** 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7、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8、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9、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10、 *** 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因 *** 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 *** 专用 *** 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 *** 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 *** 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1、因 *** 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2、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13、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4、利用世-行 *** 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
《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 局、地方 *** 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规定
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 *** 、抗税、骗税的, *** 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 *** 。2、《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 *** 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 *** 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 ***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 *** 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 *** 处理问题制定解释 *** 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 *** 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 *** 、抗税、骗税的, *** 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 *** 。
《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 *** 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 *** 、抗税、骗税的, *** 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 *** 。
三、不予加收滞纳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试行的
主动补缴房产土地两税,滞纳金不符合不予加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扩展阅读~未按期缴税但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之一种,因 *** 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因 *** 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因本属国家的既得利益,自应收归国库,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但是如果规定允许无限期的补缴和追征,则既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又会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对于因 *** 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未征少征要补征、未缴少缴要追缴,这是税款追缴的总原则,但为体现 *** 机关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所以,对此情形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加收滞纳金。 *** 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 *** 规定加收利息。
——之所以规定要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主要是,对避税行为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还存在调整金额不确定 *** 的特点,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双方协商之后,纳税调整补征最终补交的税款是 *** 机关与纳税人协议达成的结果;再者, *** 定价补缴税款的 *** 质难以界定,有时纳税调整补缴的税款形成的原因可能是纳税人和 *** 机关双方的原因所形成的。鉴于滞纳金的比例过高,实践中将难以 *** 作;而且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纳税人故意欠税或违法偷 *** 款,加征滞纳金不合理,因此,采取不加收滞纳金而是加收利息的方式,较好的协调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纳税人负担合理 *** 。
但是, *** 机关已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的,则应根据纳税人补缴税款的入库日确定是加收利息还是滞纳金。企业在 *** 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第三种,因纳税调整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 机关依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 机关对于纳税人具有“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这三类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因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而是依法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四种,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预判居民个人已纳税后改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无住所个人刘先生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从而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 *** 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这种情形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五种,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无住所个人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预计的90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计的183天的,应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肖女士系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原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张先生系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因各种原因,实际停留天数超过了183天,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 *** 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六种,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依法经 *** 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时,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需要延期的,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除因具有法定特殊困难的情形且经有权 *** 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外,其他经 *** 机关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 *** 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以保证国家应收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如A企业10月份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无法在次月(11月)15日前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经批准延期至该月(11月)25日前申报。该企业在次月(11月)15日前先预缴税款10万元,到了24日,企业进行了税款结算申报,而此时申报的税款是12万元,那么,对于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时补缴的该2万元税款,虽然较预缴时是少缴了税款,但不属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善意取得虚开 *** 专用 *** 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 *** 专用 *** 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如B企业在发生实际交易并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了对方开来的 *** 专用 *** ,并申报抵扣了销项税额。过了一段时间,开具 *** 方被被认定为是虚开 *** ,但经 *** 机关查证,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该企业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 *** 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此时,该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 *** 专用 *** ,其已经抵扣的税款将被追缴(不得抵扣),当然,企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 *** ,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那么,该企业虽因善意取得虚开的 *** 专用 *** 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但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也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1元以下的免收。主管 *** 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征收1元以下应纳税额时, *** 机关的征收成本(包括通用缴款书的印制成本、财税库银横向联网 *** 缴税费用、pos机划卡缴税费用等)常常会明显增高,纳税 *** 需要付出更多的纳税成本。国家 *** 为此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又有利于降低 *** 机关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减轻 *** 征收人员的工作量, *** 机关能够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纳税申报服务。
如C纳税人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0.9元,全部不予征收。但是,达到1元以上的,则应全额征收,而非减去1元就超过部分征收。
第九种,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 *** 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 *** 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收方式。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 *** 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 *** 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既然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其应补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种,清算补缴土地 *** 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 *** 后,清算补缴的土地 *** ,在主管 *** 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由于房地产企业从预售房屋到最后清盘的时间周期不一,有的较长,土地 ***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 ***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 *** 的,现行政策规定可以预征土地 *** ,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很明显,纳税人办理土地 *** 清算后,清算的应纳税款较预缴税款少缴的这部分税款,是因为先按 *** 机关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后清算的这种征收方式引起的,也非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因此,不予加收滞纳金。
如,D纳税人已预缴土地 *** 300万元,按程序进行清算后,还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该纳税人在 *** 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了60万元,余下的40万元超过期限20天才缴纳入库。那么,对该纳税人按期补缴的那60万元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但是对于逾期才缴纳的这40万元税款,则应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种,先核定再结算补缴耕地占用税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 *** 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再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 *** 征收。而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就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但由于系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其准确面积肯定难以确定,此时,是由主管 *** 机关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的税款金额,尔后,在应税面积准确确定结清税款时,由此情形所补缴的少缴税款,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此种情形下少缴的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如,E纳税人因未经批准就占用了一块果园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主管 *** 机关应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其应缴耕地占用税60万元,后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准确计算出其应缴税额为65万元,纳税人将结算后计算的少缴税额5万元按期缴纳入库,对其补缴的这5万元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 *** 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 *** 机关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 *** 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 *** 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 *** 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称之为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户当期(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具体幅度由省 *** 机关确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 *** 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 *** 机关核定后执行的之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 *** 机关申报(简称分月汇总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省 *** 机关确定,现基本为按季度纳税),申报额超过定额的, *** 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第十三种,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 *** 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是对其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 *** 与惩罚 *** 相结合的措施,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是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即未按照规定期限将已扣已收的税款解缴入库。
由于扣缴义务人不是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人,只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代收 *** 款的义务,在未实际扣缴税款的情况下,该应扣而未扣的税款其并未占用,从而也就无税可解缴,继而也就不适用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但,也不等于扣缴义务人就绝对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对于扣缴义务人在已扣、已收税款后,未按期解缴入库的,应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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