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市医保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医保咨询 *** 是24小时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上海医保咨询 ***
上海医保咨询 *** *** 由原来的962218改为了12393,在上海有关于医保的问题都可拨打这个 *** 进行联系咨询。
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
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 *** 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
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更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 *** 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 *** 批复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截至2019年,全市下辖16个区,总面积6340.5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237.85平方千米。2020年11月1日零时,常住人口2487.09万人。
上海地处中国东部、长江入海口、东临东海,北、西与江苏、浙江两省相接,界于东经120°52′-122°12′,北纬30°40′-31°53′之间。战国时,上海是春申君的封邑,故别称申。晋朝时,因渔民创造捕鱼工具“扈”,江流入海处称“渎”,因此松江下游一带称为“扈渎”,后又改“沪”,故上海简称“沪”。2020年,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38700.58亿元,按可比 *** 计算,比上年增长1.7%。2019年12月15日,荣登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中国城市品牌前10强。
二、上海医保有几种类型
医保包括哪些类型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类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 *** 补贴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我国医疗保险的种类还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以及公费医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 *** 。二、扩展资料缴纳医保的作用: 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 *** 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 ***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 *** 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 *** 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是维护社会 *** 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 *** 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 *** ,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好了,以上数据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关于医保包括哪些类型相关解答,我相信每个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的人,对医保包括哪些类型情况一定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 及外省市在沪单位,所包括的职工则分为三种,如下文: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 *** 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 及外省市在沪单位。(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 *** 伤残军人;荣军院的 *** 伤残军人;退休后由 *** 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 *** 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 *** 退休回沪安置人员。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 *** 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二、医疗保险的登记(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年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二)从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三)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计算办法如下:(一)实际缴费年限为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职工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二)视作缴费年限为19 *** 年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到《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五、职工医疗保险凭证(一)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通过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可由区县医保办直接发放。(二)职工应当持医疗保险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 *** 店配 *** 。职工未出示医疗保险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 *** 店不予划扣或者记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也不予结算。(三)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的,应持本人有效 *** 明、损坏的医疗保险凭证,到区县医保办办理换证手续。(四)职工医疗保险凭证损坏、遗失的,应当凭本人有效 *** 明,向市医保中心或者邻近的区县医保办办理书面报损、报失手续,也可先进行 *** 报失,并在48小时内再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市医保中心在职工报失后1小时内,即停止该医疗保险凭证此后的使用。 *** 报失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的,由市医保中心恢复原医疗保险凭证的使用。六、职工就医(一)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当先凭市医疗保险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县医保办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二)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办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三)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出示有关证明。七、医疗保险年度(一)本市实行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人数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附加基金的支付以及由附加基金支付前个人自负费用段标准(以下简称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等,均按一个医保年度计算。(二)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新参加或者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起付标准、更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变。(三)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在实际结算时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四)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跨医保年度的,按实际结算时医保年度的起讨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执行。(五)在同一医保年度中,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额,在职时按在职职工的自负段标准执行,退休时按退休人员的自负段标准执行。职工在退休前自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未达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应继续自负到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八、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一)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扣减、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按照职工申请零星报销时医保年度的有关标准执行。(三)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 *** 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四)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申请。九、其他(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 *** 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二)《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标准、起付标准和更高支付限额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由市医疗保险局在每一医保年度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所需的名册、目录、表格、协议等,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 *** 。(四)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医疗保险结算以及定点零售 *** 店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六)本实施细则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三、上海医保局 ***
该地医保局在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彭浦镇以及奉贤区南奉公路等地。
1、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上海市医保局位于静安区曹家渡街道康定路831号,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六8:30到16:30。
2、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障局位于静安区彭浦镇原平路363号,办公时间是夏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1:30,下午14:00到17:0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1:30,下午13:30到17:00。
3、上海市奉贤区医疗保障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 *** 30号,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到11:30,下午13:00到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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