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政(上海路政 *** 96108)

牵着乌龟去散步 百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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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上海市路政设施处对外服务窗口是干嘛的
  2.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路政管理
  3. 全国路政 ***

一、上海市路政设施处对外服务窗口是干嘛的

上海市路政设施处的对外服务窗口是为提供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的窗口,存在帮助市民处理有关道路交通事务、受理道路收费投诉。根据相关资料查询,上海市路政设施处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会下辖的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收费管理和道路养护等工作,并对市内道路交通情况进行监视和调查。

二、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路政管理

1、第二十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2、(二)建设永久 *** 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4、(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5、(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6、(六)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7、(七)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8、(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9、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 *** 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临时占路控制总量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 *** 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0、临时占路控制总量,由市市政局确定并定期公布。

11、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临时占路费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12、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3、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用途占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

1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需要继续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并按照累进制缴纳临时占路费。

15、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超过批准的掘路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

16、第二十三条本市严格 *** 挖掘城市道路,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实行总量控制,推进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

17、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

18、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由市市政局确定并定期公布。

19、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20、(三)更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

21、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掘路控制总量、综合掘路计划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 *** 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22、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初步 *** 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

23、经批准提前挖掘前款规定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五倍掘路修复费。

24、第二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25、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26、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 *** ,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在施工现场和周边设置明显、规范的指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配备交通疏导人员。

27、城市道路的横向掘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并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城市道路。

28、挖掘城市道路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组织竣工验收,并且及时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及 *** 交通管理部门。

29、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 ,保修期为一年。

30、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 *** 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31、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 *** 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的,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前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设置方案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需要设置上述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同步设置。

32、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 *** 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一点八米。设置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33、占用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宽度小于三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34、第二十八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各类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还应当办理掘路审批手续;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35、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设施。

36、设置单位自行废除或者迁移设施时,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37、第二十九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38、第三十条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需要对城市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通行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9、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城市道路保护协议,并按照保护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40、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需要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管线架设设计图纸、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以及桥梁、隧道专家 *** *** 会的 *** 意见。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41、管线单位应当对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桥梁、隧道改建、扩建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的管线。

42、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 交通管理部门,并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 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路、封桥措施。

43、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路、封桥的,市市政局和市 ***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44、第三十四条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

45、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 *** 、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全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46、第三十五条使用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应当保证桥梁的安全。桥孔只限于临时用于绿化、设置市政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需要临时使用桥孔的单位,应当同桥孔产权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

47、第三十六条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制定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应急预案。

48、城市道路发生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 ***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49、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先行修复,并可以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50、在城市道路或者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费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确定。

51、第三十八条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

52、确需废弃城市道路的,由市市政局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市 ***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废弃。

53、确需调整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由市市政局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前,应当征求市 ***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54、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路费、掘路修复费等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政局提出方案,经市 *** 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全国路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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