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颁布时间(草原法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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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草原法是哪年颁布的
  2. 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的内容
  3. 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
  4. 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2013修正)

一、草原法是哪年颁布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 *** 和草原上珍贵动植物,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历经2002年修订,2009年、2013年、2021年三次修正。新修正的《草原法》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的内容

1、第九章附则之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 *** ,发展现代畜 ***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 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4、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5、第四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7、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 *** 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9、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第八条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12、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 *** *** 国家行使所有权。

1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草原。

14、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15、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16、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17、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18、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 *** 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19、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0、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1、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22、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 ***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 和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3、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 ***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 批准。

24、第十四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25、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26、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 *** 。

27、草原承包经营权 *** 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 *** 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28、草原承包经营权 ***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 *** 合同中约定的 *** 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29、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 *** 处理。

30、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

31、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 *** 。

32、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 *** 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第十七条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 。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 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 *** 批准后实施。

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34、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5、第十八条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36、(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 *** ,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37、(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38、(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

39、(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40、第十九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41、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42、第二十一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43、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草原调查 *** 。

44、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45、第二十三条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 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46、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47、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草原统计 *** 。

48、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49、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 *** 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50、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 *** 。

51、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 *** 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5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53、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54、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56、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57、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 *** 会审定,由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58、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59、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

60、第三十一条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61、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

62、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 ***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 *** *** 门和 *** 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63、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三十四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65、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66、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 *** 或者 *** 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67、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68、第三十七条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 *** 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 *** 组织协商解决。

69、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0、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 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 *** 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71、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征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 *** *** 主管部门和 *** *** 门会同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2、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73、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74、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 *** 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 *** 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5、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 *** 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76、(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77、(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 *** 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78、(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 *** 。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79、(三)用于畜 *** 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80、(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81、(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82、(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83、(七) *** 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84、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 *** 制定。

85、第四十三条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86、(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87、(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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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90、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91、第四十七条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 *** 。

***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 ***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

93、对在 *** 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94、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 *** 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95、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96、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之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97、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之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98、第五十一条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99、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 *** 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00、在草原上开展经营 *** 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 *** 草原植被。

101、第五十三条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02、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未完待续)

103、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

104、禁止在草原上使用 *** 、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 *** 。

105、第五十五条除抢险 *** 和牧民 *** 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 *** 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第五十六条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06、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 *** 、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107、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08、(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 *** ;

109、(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110、(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 *** 和勘测;

111、(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12、第五十八条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13、第五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14、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 *** 。

115、第六十条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 *** 、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6、第六十二条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7、第六十三条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118、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9、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0、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1、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2、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 *** 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3、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4、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 *** 旅游活动, *** 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 *** 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5、第七十条非抢险 *** 和牧民 *** 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 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 *** 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 *** 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27、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28、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9、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 *** 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或者其常务 *** 会规定。第七十四条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130、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

1、“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2、根据“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的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实行草原承包经营 *** ,依法保护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草原承包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草原的经营方式,但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 *** 草原生态环境。

3、草原法强调了对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草原禁牧、休牧和轮牧 *** ,以及草原防火、防鼠虫害等预防措施。同时,鼓励和支持草原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草原的生产力和生态功能。此外,对于草原的退化、沙化、盐碱化等现象,草原法也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和要求。

4、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的合理利用原则,即应当根据草原的生态状况和承载能力,合理确定草原的载畜量,防止过度放牧。同时,草原法还规定了草原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如县级以上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草原使用者的管理责任等。

5、“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是一部以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法律。它明确了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法律关系,规定了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要求。通过实施草原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草原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6、在中华人民 *** 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7、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8、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 *** *** 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草原。

9、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 *** 应当符合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 *** 草原承包经营权。

四、中华人民 *** 国草原法(2013修正)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 *** ,发展现代畜 ***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 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2、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 *** 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5、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 *** *** 国家行使所有权。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草原。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7、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8、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 *** 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9、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 *** 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10、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11、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 ***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 和县级人民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2、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 ***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 *** 批准。第十四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13、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 *** 。

14、草原承包经营权 *** 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 *** 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15、草原承包经营权 ***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 *** 合同中约定的 *** 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 *** 处理。

16、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

17、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 *** 。

18、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 *** 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文章分享结束,草原法颁布时间和草原法38条的 *** 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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