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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国税 *** 时间是什么时候
1、法律分析:2022年全年纳税申报时间安排确定
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4、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6、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7、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8、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9、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0、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2、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3、(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4、(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5、(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6、(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7、(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8、(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9、(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0、(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1、(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2、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3、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4、(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5、(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6、(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7、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申报
1、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上报时间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 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果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税一般在次月的十五日内开始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如果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一般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 *** *** 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 ***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 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 *** 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 *** *** 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 ***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 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 *** 款。
3、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 *** *** 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 ***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 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 *** 款。
4、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 ***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 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 *** 款。
5、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 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 *** 款。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周期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分为按季度或月度缴纳。缴纳之前需要先进行申报,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是什么?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 ***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先进行预缴。
(1)企业所得税季报时间是最后一天的24点截止。
(2)企业所得税季报分别是每年的4月(申报之一季度)、7月(申报二季度)、10月(申报三季度)和次年的1月份(申报四季度)
企业所得税的年报,由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申报。企业需要向 *** 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还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3、非正常情况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 *** 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之一步: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总账、利润表、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表、账账是否达到一致;
第二步:针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审核,并且编制审核底稿;
第三步: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否定意见鉴定报告、保留意见鉴定报告、无保留意见鉴定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定报告。
1、首先是进入当地 *** 局官方网站, *** 在百度搜索即可;
2、随后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页面;
3、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再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
4、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申报方式或一键零申报,否则点击“下一步”填写网上申报单,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表单填写;
5、表单填写后,进行“审核”,随后 *** 会自行对所有表间关系进行校验;
6、审核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完成正式申报。
四、每月 *** 申报时间什么时候
***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 ***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 *** 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 ***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个体 *** 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五、纳税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每月 *** 申报时间,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同一税种也可以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不同、应纳税额大小不等,申报期限也不一样。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 ***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 *** 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 *** 机关办理 *** 登记的纳税人。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 *** 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 *** 机关办理 *** 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 *** 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 *** 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不同的纳税类型所申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所以要根据纳税的类型来注意纳税申报时间,不要错过时间期限,以免造成 *** 的后果。同时也要注意自己是不是符合纳税条件,属不属于纳税对象,以免不能及时纳税,违反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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