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 *** 时间?2024年 *** 时间表最新

牵着乌龟去散步 问答 22

今天给各位分享国税 *** 时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4年 *** 时间表最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2022年国税 *** 时间是什么时候
  2. 公司 *** 时间每月的多少号
  3. *** 一般都是每个月什么时候 ***

一、2022年国税 *** 时间是什么时候

1、法律分析:2022年全年纳税申报时间安排确定

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4、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6、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7、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8、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9、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0、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 *** (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2、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3、(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4、(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5、(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6、(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7、(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8、(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9、(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0、(八)财产 *** 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1、(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2、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之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3、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 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4、(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 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5、(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6、(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7、 ***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公司 *** 时间每月的多少号

公司 *** 时间每月的具体日期如下:

1、 *** 每月15号前向国税申报;

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每月15号前向地税申报;

3、个人所得税每月7号前向地税申报;

4、所得税季度末的下月15号前向地税或国税申报;

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地申报时间不一样,一般半年申报一次。

1、准备 ***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报表、 *** 申报表、 *** 等相关证明材料;

2、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和公司的财务状况,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3、填写申报表:依据税种要求,填写相应的 *** 申报表格;

4、提交申报表: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提交给 *** 机关,可以通过线上电子 *** 局或线下 *** 所进行;

国税报税时间?2024年报税时间表最新-第1张图片-

5、缴纳税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计算出的应纳税款缴纳给国家 *** 指定的银行账户;

6、留存缴税证明:缴税后,要妥善保管银行缴税回执或电子缴税记录,作为以后查询和核对的依据。

综上所述,公司需遵守的 *** 申报时间表包括:每月15号前向国税局申报 *** ,同一日前向地税局申报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则需在每月7号前申报,所得税按季度末的次月15号前申报,印花税每年12月份申报一次,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则因地而异,通常为半年一次。

《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一百零九条和《 *** 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 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 *** *** 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 *** 一般都是每个月什么时候 ***

1、(1) *** 每月15号前向国税申报。(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每月15号前向地税申报。(3)个人所得税每月7号前向地税申报。(4)所得税季度末的下月15号前向地税或国税申报。(5)印花税年底12月份申报一次。(6)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地申报时间不一样。一般半年申报一次。

2、《中华人民 *** 国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 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 *** 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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